时效自查
仲裁法第 27 条在职讨薪不受一年时效限制;社保少缴走行政追缴;二倍工资、未休年假的时效各地口径不一;工伤先申请认定;其余争议自「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」起算。
如被辞退当天、发现少发工资当天、劳动合同终止当天。默认今天。
时效可中断:向单位书面催讨、向部门投诉或单位同意履行,都让一年时效重新起算(第 27 条第 2 款)。催讨务必留痕。
申请流程与法定时限
括号内为法定期限- ① 协商 / 调解(可选)——先书面催告(微信、邮件、EMS 留痕,同时构成时效中断);也可请工会或调解组织介入,调解不成直接申请仲裁。
- ② 提交仲裁申请书——书面申请,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(第 28 条);写明仲裁请求(金额精确到元)、事实理由、证据清单,附身份证明和单位登记信息(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)。
- ③ 5 日内决定受理——符合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;不予受理须书面说明理由(第 29 条),此时可就该争议直接向法院起诉。
- ④ 送达与答辩——受理后 5 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单位,单位 10 日内答辩(第 30 条);不答辩不影响审理。
- ⑤ 开庭——开庭 5 日前书面通知(第 35 条);庭审调查、举证质证,裁决前可调解。
- ⑥ 45 日内结案——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裁决;案情复杂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,延长不超过 15 日(第 43 条)。
- ⑦ 裁决生效与执行——一裁终局案件自作出之日生效,单位不得起诉;其他案件双方不服均可在 15 日内起诉(第 48—50 条);逾期不履行,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(第 51 条)。
哪些争议可以仲裁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 2 条- 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
- 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
- 除名、辞退、辞职、离职发生的争议
- 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、培训、劳动保护的争议
- 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、赔偿金的争议
- 注意: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(第 5 条);单纯的公积金缴存争议一般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,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(条例第 38 条)。
一裁终局 vs 一般案件
第 47—50 条| 项目 | 一裁终局案件 | 一般仲裁案件 |
|---|---|---|
| 适用范围 | 追索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、赔偿金 ≤ 当地月最低工资 × 12 的争议;执行工时、休假、社保等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 | 上述以外的一切劳动争议 |
| 劳动者不服 | 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| 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|
| 单位不服 | 不得起诉,仅可 30 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(六种法定情形) | 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|
| 裁决生效 | 作出之日即生效 | 期满不起诉才生效 |
终局线 =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× 12,具体数额以当地人社部门最新公布为准。追索劳动报酬、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在终局线以下的案件均为一裁终局——欠薪和多数 N / N+1 案件都在此列,单位无法靠起诉拖延。
证据清单与举证责任
没签合同照样能告- 劳动关系类:劳动合同;没有合同的,工资转账记录、社保缴费明细、考勤打卡、工牌工服、招聘记录、工作沟通记录都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。
- 报酬类:近 12 个月工资条 / 银行流水、薪酬构成约定、加班审批与排班表、提成或绩效制度文件。
- 解除类:解除 / 终止通知书(务必索要书面文件)、辞退谈话录音(取证手段需合法,是否采信由仲裁庭认定)、离职交接单、社保停缴记录。
- 程序类:催讨记录(微信 / 邮件 / EMS,同时构成时效中断)、调解协议、单位工商信息打印件。
- 单位掌握的证据(考勤、工资发放记录、人事决定文件)单位必须提供,否则承担不利后果(第 6 条、第 39 条)。
- 因解除、辞退、减薪、计算工龄发生争议的,单位负举证责任(法释〔2020〕26 号第 44 条)。
-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,可主张二倍工资,最多 11 个月(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82 条、《实施条例》第 6、7 条)——注意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起算各地口径不一,尽早主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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